第一百四十七章:被盗的车与藏起的赃
市中院刑事审判庭的晨光带着凉意,斜斜地落在被告席的金属栏杆上,映出细碎的光斑。赵桐权落座时,目光先落在了被告席上的男人身上——孙志国,三十出头,穿着一件洗得发白的夹克,袖口卷到肘部,露出小臂上几道浅浅的疤痕。他的双手被铐在身前,指尖无意识地摩挲着裤子上的褶皱,眼神里带着一种混着慌张与不服气的复杂情绪。
“被告人孙志国,公诉机关指控你于今年3月至5月间,在本市多个小区及停车场,先后盗窃五辆小型轿车,涉案金额共计一百二十三万元,事实是否属实?”赵桐权的声音透过麦克风,在安静的庭内清晰传开。
孙志国喉结动了动,抬起头时,眼神避开了赵桐权的注视:“我就……就开走过一辆车,其他的不是我干的。”
“请公诉人出示证据。”赵桐权转向公诉席。
公诉人李检察官起身,将一份证据清单放在桌沿,指尖点向第一页:“审判长,各位陪审员,经侦查查明,被告人孙志国曾因盗窃罪服刑两年,去年11月刑满释放。今年3月12日凌晨,他在‘锦绣花园’小区停车场,用自制的解码器破解了一辆白色本田思域的车锁,将车开走后,以三万元价格卖给了废品回收站老板王某某。”
大屏幕上随即跳出监控截图:凌晨三点的停车场,路灯昏黄,一个穿着深色连帽衫的身影蹲在本田车旁,手里拿着一个巴掌大的黑色装置,几分钟后,车门被打开,身影迅速钻了进去,车辆很快驶离。截图下方标注着时间和地点,画面虽有些模糊,但身形与孙志国高度吻合。
“这是我们从孙志国租住的出租屋里搜出的解码器,”李检察官呈上一个证物袋,里面装着一个用电路板和按键拼成的简易装置,“经鉴定,该解码器的频率与被盗车辆的遥控钥匙频率完全匹配,且内部存储的五组编码,分别对应五辆被盗车辆的解锁信号。”
辩护席上的张律师立刻举手:“反对!公诉人仅凭身形相似的监控截图和一个所谓的‘解码器’,就认定被告人盗窃五辆车,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。”他站起身,从卷宗里抽出一份租赁合同,“被告人孙志国3月10日才搬到锦绣花园附近的出租屋,对周边环境尚不熟悉,怎么可能在两天内就完成盗窃?而且这份解码器,不过是他从旧货市场买来的电子废品,根本无法破解车锁。”
张律师将解码器的鉴定报告投影到大屏幕上,指着其中一行:“报告明确写着‘该装置为简易拼装,未发现有效解码程序’——这说明它只是个摆设,不能作为盗窃工具的证据。”
李检察官立刻回应:“这份鉴定是初步检测,我们随后请专业机构进行了功能测试,证实该解码器经过孙志国的改造,能通过捕捉车辆遥控钥匙的信号进行复制,虽然稳定性差,但足以打开特定型号的车锁。”她调出测试视频,画面里,技术人员用该装置成功打开了一辆与被盗车辆同型号的本田思域。
“至于被告人是否熟悉环境,”李检察官补充道,“我们在他的手机里恢复了三十七条搜索记录,包括‘锦绣花园停车场监控位置’‘本田思域车锁结构’等,搜索时间集中在3月11日晚,这足以证明他有预谋地实施盗窃。”
赵桐权翻看着卷宗里的搜查记录,目光停留在“赃物去向”一栏。“公诉人,除了第一辆本田思域,其他四辆被盗车辆的下落是否查明?”
“已查明三辆,”李检察官调出交易记录,“3月28日被盗的银色大众朗逸,被孙志国以两万八千元卖给了邻市的二手车商;4月15日被盗的黑色丰田卡罗拉,在郊区的一个废弃仓库被找到,车内留有孙志国的指纹;5月7日被盗的红色马自达3,拆解后的零件在王某某的废品回收站被查获,王某某供述是孙志国送货上门的。”
她指向最后一辆车的信息:“还有一辆蓝色别克英朗,目前尚未追回,但我们在孙志国的微信聊天记录里发现,他曾与一个叫‘老鬼’的人联系,说‘蓝色的那辆已处理,钱尽快转’,时间就在该车被盗后的第二天。”
张律师拿起微信记录的打印件,指着其中一句:“‘蓝色的那辆’并没有明确说是汽车,完全可能是其他物品。至于指纹,孙志国曾在二手车市场打零工,接触过大量车辆,留下指纹很正常。”他话锋一转,呈上孙志国的工资单,“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一直想改过自新,在汽修店打工,月工资四千五,有稳定收入,根本没有盗窃的动机。”
“稳定收入?”李检察官冷笑一声,调出孙志国的银行流水,“他的账户在3月至5月间,有七笔大额现金存入,合计十四万八千元,每次存款时间都在车辆被盗后的一至三天内,这与其工资收入明显不符。更重要的是,王某某的回收站账目显示,他在这期间收购了五批‘废铁’,重量和时间与被盗车辆的拆解时间完全对应,付款金额也与孙志国的存款金额一致。”
孙志国突然抬头,声音带着急意:“那钱是我帮人修车赚的外快!王某某收的废铁跟我没关系,是他自己找的货源!”
“是吗?”李检察官播放了王某某的讯问录像。画面里,废品回收站老板低着头说:“孙志国每次来都半夜,开车进来,说是‘报废车’,让我拆了卖零件。第一次那辆白色的,他说‘是朋友顶账来的,手续不全’,我贪便宜就收了……”
张律师立刻反驳:“王某某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,他的供述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,存在推卸责任的可能,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。”他转向赵桐权,语气恳切,“审判长,本案中,直接指向被告人盗窃五辆车的证据只有监控截图和同案犯的供述,缺乏被告人的认罪供述,且部分车辆尚未追回,证据链并不完整,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,只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盗窃事实。”
赵桐权的指尖在卷宗上轻轻敲击,目光在监控截图、解码器、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之间流转。他注意到一个细节:孙志国在汽修店打工时,曾购买过一本《汽车防盗系统破解技术》,这本书在搜查时被发现藏在床垫下,书里关于本田、大众等车型的章节,都用荧光笔做了标记。
“被告人孙志国,”赵桐权看向被告席,“你声称只开走一辆车,为何在你的出租屋里会有五辆被盗车辆的备用钥匙模具?为何你手机里的定位记录,与另外四起盗窃案的案发地点完全重合?”
孙志国的脸瞬间涨红,张了张嘴,却说不出话来。那些备用钥匙模具是侦查人员在他的工具箱里找到的,每个模具上都刻着与被盗车辆对应的型号,而手机定位则清晰地显示,他在案发当晚都出现在了停车场附近。
赵桐权整理着思路:监控录像、解码器、银行流水、同案犯供述、定位记录及搜查所得的作案工具,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证明孙志国实施了五次盗窃行为。其辩护律师提出的“证据瑕疵”,均能被在案证据合理排除,所谓的“稳定收入”与大额存款的矛盾,更是印证了其盗窃的事实。
“被告人孙志国,”赵桐权的声音沉稳有力,“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五起盗窃事实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。”
他顿了顿,考虑到孙志国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,但鉴于其部分赃物已追回,可酌情从轻:“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人孙志国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”
法槌落下,发出沉闷的声响。孙志国猛地抬起头,眼神里的慌张变成了绝望,他张了张嘴,最终只发出一声模糊的叹息。赵桐权合上卷宗,那本《汽车防盗系统破解技术》的封面在他脑海里闪过——有些捷径看似能快速获利,实则早已铺好了通向牢狱的路,而法律的标尺,从不会为侥幸者倾斜。